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推免生质量,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20〕12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务科、班主任组成,统筹推免工作,具体负责学院推免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核。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科。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参加推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优良、身心健康,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学术不端行为的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理论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本专业前三年教学计划内,课程初修成绩(不含补考)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五条外语水平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雅思总分6.0及以上或托福网上考试80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
3.“民考民”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60分及以上。
4.高水平运动员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
5.第一外语为英语外其它语种的专业,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的成绩证明材料。
6.外语成绩证明应于当年推免遴选工作开始前获得。
第六条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未按时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2.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3.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选拔办法
第七条学院根据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能力成绩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学生是否取得推免资格的重要依据。学院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推荐名单。
第八条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00分,由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能力成绩组成,其中学业成绩满分96分,综合素质能力成绩不高于4分。
1.学业成绩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等专业课程成绩构成。计算方法为: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占比*∑(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认定范围主要包括服务社会经历(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学业创新成果(包括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发明创造等)两类。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时,服务社会经历不超过2分,学业创新成果加分不超过2分。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九条选派赴对口支援与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联合培养生管理办法》规定,对学生在对口支援与合作高校获得的成绩进行转换,统一纳入本专业成绩排名进行选拔。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推免遴选程序包含学院推荐、学校审定、公示公布等。
第十一条学院推荐须经以下程序:
1.制定、公布实施细则(遴选方案)。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或遴选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2.组织报名。学生向本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3.材料审核。学院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测评。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学生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进行评定。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对于学业创新成果评定,学院须组织学生答辩,答辩过程须录音录像。
4.推荐学院审议。学院根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拟定推荐名单(含候补)后报教务处。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建立回避报备清单。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需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需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必须向推荐学院主动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院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三条及时公开学院推免实施细则或遴选方案,推免实施细则有重大变化,须在推免工作开展前一年向适用学生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在推免生遴选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校推免生报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
第十五条在推免工作中管理松懈、审核不严,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对推免结果有异议或发现推免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如国家推免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推免政策为准。
附件:
新闻学院推免生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认定标准
一、成绩认定范围及分值

二、成绩认定内容要求
(一)服务社会经历
1.参军入伍
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回校就读认定1分;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义务兵”称号或者荣立三等功或者团级(含)以上单位嘉奖(荣誉称号)认定1分。
2.参加志愿服务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认定2分,全国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获奖成员认定2分;青海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海省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认定1分,青海省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获奖成员认定0.5分。同年多次获奖不累加。
3.到国际组织实习
参加到国际组织实习满两个月的学生认定1分。多次参加不累加。学院对国际组织实习以省教育厅、学校派出认定基础为准。
(二)学业创新成果
1.科研成果
核心及以上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认定2分。以正式发表或在线出版为准,仅有录用通知单不得加分。
2.各类竞赛
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或主办,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科专业或专项竞赛,获全国大赛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者,分别认定2分、1.5分、1分;获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者,分别认定1.5分、1分、0.5分。
3.个人荣誉
获国家五四青年奖章者、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认定2分。
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认定2分。
获青海省五四青年奖章、青海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认定1分。
三、相关说明
1.成绩认定所涉及的各类单项加分分值需通过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定,并列入学院推免实施细则。
2.以上综合素质能力认定成绩合计最多不能超过4分。若同一作品(项目)同时在全国及省级竞赛中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算;参加不同竞赛项目获奖的,分值可以累加。若同时获得全国及省级同项荣誉的,只计单项荣誉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3.学生与直系亲属或者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竟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上述所有成果,除联合培养生外,其第一完成人或成果归属第一单位必须是青海师范大学
5.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计算范围必须为申请人自入学开始、截至申请之日止所获得的荣誉或者完成的成果。
6.以上所有综合素质能力成绩在认定时均以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或者证书为准。对于未列入上述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发明创造等项目的内容,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由学院专家审核小组审核,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定后,方可纳入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