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9-09-19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努力实现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

第二条  学校不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倡导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国家需要相结合,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大中微型企业和基层教学单位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学校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培养单位(包括学院、校区等,下同)在就业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就业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与报送,印制、审核与发放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为毕业生提供签约、违约手续办理等服务;负责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编制、毕业生派遣、改派;负责毕业生就业方面统计工作和就业意向调查等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负责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校内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工作。
   (四)规划全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培训计划,组织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课程;负责全校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按时发布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研究、分析和预测,掌握就业形势和市场动态。
   (六)构建就业工作两级考核机制和办法,对全校培养单位的就业工作进行阶段考核、评估。
   (七)配合完成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如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等。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是学生就业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二)做好毕业生择业就业教育,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活动。

(三)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四)认真核对本单位毕业生生源信息及就业建议方案。

(五)开拓具有学科背景的就业市场,搭建就业创业工作平台,为毕业生择业提供有力支撑。

(六)掌握毕业生择业、签约及待就业动态,加强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

(七)做好毕业生鉴定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加强毕业生离校教育,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八)根据学校安排,完成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工作进程

 

第八条  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毕业生推荐表。

《青海师范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求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证明其应届毕业生资格、生源信息和学籍信息的凭证。原件每人一份,由本人妥善保管。凡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和留学生),均须登记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毕业生推荐表:毕业生推荐表由学校统一印制;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盖章。

第九条  确定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生源统计是指应届普通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确认、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程序。毕业生生源统计的对象是当年毕业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包括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往届推迟毕业的本专科生。毕业生生源统计和生源地确认是就业管理的基础性环节,相关信息务必真实准确。

生源所在地信息是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有误。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本科毕业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二)在学期间家庭户籍地址变更的,毕业生若希望落户至现户籍所在地,应凭当地公安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生源所在地变更手续。

第十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八类:

(一)录用: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就业;

(二)聘用: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到用人单位工作;

(三)国内升学:包括专升本、推免读研、考取研究生;

(四)出国(境):包括去国(境)外读硕士研究生;

(五)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六)灵活就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七)项目就业: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西部志愿、青南计划、专项计划、特设岗位等;

(八)未就业。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报到证》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典礼召开之日的前七天。学院应根据学生个人情况在上报就业方案前,选择并确定一种毕业去向,办理好相关手续,具体流程详见以下各章。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妥相关手续。

 

第四章  签约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为协议的甲方、乙方,学校作为鉴证方参与其中。就业协议书表达的是毕业生的择业意向、用人单位的接收意向、学校负责派遣的意向,是学校编制就业建议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禁止一人同时签多份协议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向选择、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三方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学生、学院、学校各执一联。另外,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其他要求、承诺及约定等,可在协议的“补充条款”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更改签约单位的规定

《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学生如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证明;

(二)《青海师范大学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学校就创业网),此表由学生填写,学院审核后签字盖章;

(三)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

(四)新签约单位的接收函。

违约相关材料在交至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后给予批复,同时违约方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毕业生提出违约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本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按违约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就业中心审核通过,发放新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应与毕业生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出具解约函,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就业方案,依照学校统一安排,就业中心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派遣工作,通过各培养单位分别向本专科毕业生发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第十六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培养单位应在毕业生离校前,组织开展毕业鉴定工作,并落实相关毕业派遣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到所在培养单位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党(团)组织关系、户口迁移证等,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国内升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推荐为本校读研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的招生计划,毕业去向确定为升学,学院只需在就业信息系统填写学生毕业去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持学院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变更就业去向的手续。

第十九条  被推荐至外校读研或考研已录取的毕业生以及专升本学生,学院应在就业信息系统填写毕业去向。

第二十条  确定为升学的毕业生不办理《报到证》。

 

第六章  聘用及灵活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就业形式,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接收函”、“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均属聘用或灵活就业。

该类毕业生须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报到证》,并及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第七章  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上报就业方案前无法找到接收单位的未就业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的《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待就业,其后续就业手续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

第二十四条  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就业的规定

(一)当年的结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领取《报到证》(注明结业字样);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仍未确定去向的结业生,学校统一为其办理户口档案回生源地的《报到证》(注明结业字样),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

(二)肄业或未进入毕业程序的结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建设,国家及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就业政策,如“三支一扶”计划、村官计划、特岗计划、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度、吸纳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计划、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等,学校将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请毕业生关注项目进程。就业求职补贴按青海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无论是毕业、肄业、结业还是退学,离校前一定要办妥离校手续,尤其是办好档案和户口迁移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青海省教育厅,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一)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恶意违约,遭到用人单位投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就业过程中不守诚信,遭用人单位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四)截止9月30日,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的;

(五)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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